购买家具怀疑遭欺诈 法官调解适当得补偿
□杨春艳董容君
一经营者在销售家具时未明确告知家具材质,消费者怀疑遭欺诈,将经营者诉至法院。近日,香河县人民法院妥善调处了这起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
李某在香河某家具城经营家具生意。一天,消费者王某到李某家具销售处购买电视柜、餐桌等家具产品,货款共计3.8万元。合同上注明产品材质为北美红胡桃,但王某认为其收到的家具材质并非北美红胡桃,被告存在欺诈行为,故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原、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,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.8万元,并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赔偿原告三倍的损失,计11.4万元。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不构成欺诈,其销售的家具主材是北美红胡桃,辅材有其他硬木等,销售人员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对原告进行说明,合同上注明的“北美红胡桃”是应原告要求添加的。原告主张是因其自身的误解造成的,不应承担责任。双方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。
主办法官了解到涉案家具已购买近一年时间,原告诉讼的目的并非真正要退货,而被告也不想因此案影响自己的生意。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调解工作。最终,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,原告购买的家具不再退还,被告补偿原告一万元损失。
提醒
近年来,随着家具市场的活跃和发展,一些家具经营者在销售家具产品时,常常出现定购款式、材质不符等情形,与消费者心理预期产生一定落差,由此引发诉讼纠纷。在此提醒人们,货真价实、诚实守信才是经营者应恪守的经营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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